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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厅调整新农合作医疗住院费用补偿起付标准
发布时间:2012-08-02 16:06
河南省卫生厅决定(豫卫农卫[2012]9号),从2012年5月1日起,对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参合人员住院医疗费用补偿起付线进行合理调整,省外和省级Ⅱ类医疗机构调整为3000元,省级Ⅰ类医疗机构调整为2000元,市级Ⅱ类医疗机构调整为1500元,市级Ⅰ类医疗机构调整为1000元,县级医疗机构调整为500-700元,乡级医疗机构调整为200元。我院为省级Ⅰ类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补偿起付线调整为2000元。
卫生厅要求,各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各级医疗机构住院费用补偿起付线调整情况,及时调整新农合信息系统及医院管理系统,确保各级医疗机构补偿及结算数据准确无误。各统筹地区新农合管理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将住院费用补偿起付线调整情况及时告知参合人员,积极引导参合人员合理就诊。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向办理入院手续的参合患者发放新农合有关政策宣传材料,履行告知义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采取积极措施,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和参合人员就医行为的监管,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确保新农合基金安全。(金琪)
卫生厅要求,各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各级医疗机构住院费用补偿起付线调整情况,及时调整新农合信息系统及医院管理系统,确保各级医疗机构补偿及结算数据准确无误。各统筹地区新农合管理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将住院费用补偿起付线调整情况及时告知参合人员,积极引导参合人员合理就诊。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向办理入院手续的参合患者发放新农合有关政策宣传材料,履行告知义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采取积极措施,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和参合人员就医行为的监管,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确保新农合基金安全。(金琪)